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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威政发〔2010〕47号

发布日期:2010-10-15

执行日期:2010-10-15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按照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对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

  第五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对注册地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对注册地在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以下简称各县级市)的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级市财政按1:4的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和各县级市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各区和各县级市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受理的奖励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奖励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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