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011──1996
引 言
各类组织都可能有证实环境责任的需要。环境管理体系(EMS)〖注〗概念和相应的环境审核实践,为满足这一
需要提供了一种途径。建立这些体系,旨在帮助组织制定并持续满足其环境方针、目标、标准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提供了进行EMS审核的程序,它对实施EMS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都是适用的。
注:EMS是英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环境管理体系)的缩写。以下直接采用时,不再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Audit procedures
-Auditing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套用于计划和实施EMS审核的程序,以判定体系是否符合EMS审核准则。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发布时,这些引用标准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将修订,因此,
鼓励依据GB/T24001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IEC和ISO成员均持有现行有效的国际
标准。
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GB/T 24010和GB/T 24001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在ISO l4050中给出。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
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GB/T 24001—1996)。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
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方。
审核员用来作为参照,与所收集到的关于该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
或要求,如GB/T 24001中提到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每一次EMS审核都应明确其目的,审核目的典型实例如下:
审核组长的职责是确保审核根据委托方认可的审核范围和计划有效地实施与完成。
此外,审核组长的职责与活动还应包括:
审核员的职责和活动应包括:
审核组的组建应保证其具备实施审核的全面经验与技能,此外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审核组中可包括技术专家,此外,当委托方、受审核方和审核组长一致同意时,还可包括见习审核员。
委托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审核范围规定了接受审核的内容和区域,包括实际位置,或组织的活动及报告方式等。审核
范围是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决定的。在决定审核范围时,通常还应征求受审核方的意见。审
核范围决定后,如需进行更改,须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共同认可。
供审核使用的资源应能满足审核范围的需要。
在审核过程开始时,审核组长应审阅该组织的文件,如环境方针陈述、实施方案、记录或为实现
EMS要求所编制的手册。其间应充分利用关于被审核组织的背景资料。如果认为用于实施审核的文
件不够充足,应通知委托方。在得到委托方的进一步指示之前,不应再进而消耗资源。
审核计划的制定,应保证其灵活性,使之能根据审核中得到的信息调整重点,并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视情况需要,计划应包括:
应将审核计划传达委托方、审核员和受审核方,并由委托方审阅批准。
如果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中的任何内容有异议,应通知审核组长。应在实施审核之前在审核组长、受审核
方和委托方之间进行磋商解决分歧。对审核计划的任何改动均应在开始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取得所涉及的
各方的同意。
应根据需要,对每个审核组成员落实其负责审核的具体EMS要素、职能或活动,并指示
其所应遵循的审核程序。任务的分配应由审核组长与所涉及的审核组成员共同商定。在
审核期间,为了更好地实现审核目的,审核组长可对任务分配作出变更。
为便利审核工作的开展,所须提供的工作文件可包括:
工作文件至少应保留到审核结束;审核组成员应保护好机密信息和产权信息。
应召集首次会议,其目的是:
应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判定受审核方的EMS是否合乎EMS审核准则。
应通过面谈,文件审阅和对活动与状况的观察来收集证据。应对不符合EMS审核准则
的表现(行为)作出记录。
应利用从独立来源(如观察、记录和现有的测试结果等)取得的支持信息,对来自面
谈的信息加以验证。无法验证的信息应予标明。
审查组应对受审核方EMS活动中采样方案的根据和确保采样与测量过程有效质量控制
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核组应对所有审核证据进行评审,以确定EMS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审核准则。应确保
将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清晰、明确地形成文件,并以审核证据作为依据。
应与受审核方的有关负责人共同评议审核发现,以确认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实基础。
注:在商定的范围内,也可将关于符合的审核发现详细载入文件,但应注意避免绝对保证的含意。
在收集证据阶段结束之后,编写审核报告之前,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的管理者和受审核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会议,
其主要目的是向受审核方介绍审核发现,能使他们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审核发现的事实根据。
如果可能,应在审核组长签发报告之前解决意见分歧。关于审核发现的重要性和措辞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审核组长,
无论委托方和受审核方是否持有异议。
审核报告是在审核组长指导下编写的,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审核
报告涉及的项目应为审核计划中所确定的。如果编写过程中希望加以变动,应取得有关各
方的一致同意。
审核报告应由审核组长注明签发日期并署名,审核报告应包含审核发现或其概要,并辅以支持证据。根据审核
组长和委托方的协议,报告中还可包含不列内容:
——EMS对符合EMS审核准则的符合情况;
——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是否足以确保EMS的持续适用性与有效性。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提交委托方。分发范围由委托方根据审核计划决定。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
受审核方应收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向受审核组织外分发须取得它的同意。委托方对审核报
告拥有独家所有权,审核员和收到审核报告的其他各方都应注意保守机密。
审核报告应根据审核计划在约定时限内签发。如不能按时签发,须事先将延误的原因通知委托
方和受审核方,并确定新的签发日期。
与审核有关的所有的工作文件和草稿以及最终报告都应根据委托方、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间的协议及其他有关要
求予以留存。
审核计划规定的活动一旦完成,审核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