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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不能碰触信息安全
当前,职务犯罪活动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无疑丰富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有助于提升案件侦破能力,有利于精准、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易与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相冲突,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严格规范使用。
严格适用标准。相对常规侦查措施而言,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秘密性、技术性、顺向性和直接性,容易接触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资料和信息。为防止技术侦查措施误用、滥用给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制定严格的适用标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从严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类型、对象、条件和期限,事前应进行必要性评估,只有在采取一般侦查措施难以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效果时,方可使用,即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尽量不使用或减少使用;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层级上报、逐级把关的多重审批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实践中可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审批后即启动监督程序,侦监部门安排专人监督整个侦查过程。
强化协作执行。新刑诉法未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而规定由相关机关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技术侦查措施可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为避免贻误时机,可以尝试与执行机关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相关机关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构建从决定到执行的无障碍通道;实行协作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协助、配合相关机关执行,组建联合行动小组。通过联动协作,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基本资料和动态信息,有利于随时调整侦查方向和策略;另一方面通过协作互动,促进双方在侦查技能方面交流借鉴、互助互补、共同提高。
规范结果运用。严格技术侦查措施结果的运用,制定操作手册,明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所捕获、收集的信息和材料只能用于案件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实行信息安全责任制,由承办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妥善保管信息和材料的职责,使用完毕的信息材料应及时移至档案室进行封存。采取监销办法,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材料及时销毁,同时确保两人在场,由档案室派员监销,并登记造册备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来源: 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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