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变化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有如下变化:

一、修改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拓展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原定义中的“具有实用性”这一条件删除,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更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修改后的商业秘密定义为:“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商业秘密定义的修改,是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最大变化,拓宽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国际上多边协议和其它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相接轨。

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定义中的“实用性”和“经济利益”规定,实际上将一些具有“价值”,但是不能体现在实际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排除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比如失败的研发数据和资料等,这些数据虽然不能实用,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取,将有利于竞争对手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少走弯路、减少开发成本,从而伤害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提高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额提高了15倍,由原来最高的“二十万”提高到“三百万”。

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为:“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金额的提高,加强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有利于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对侵犯自己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法律救济。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罚款金额分为两档,一档是“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规定”,另一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定义,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增加了“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因为工作原因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其它单位或个人对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有关商业秘密的新旧条文对比


来源:商密卫士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