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应为大数据立法重点

以“大数据·新增长点·新动能·新秩序”为主题的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近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峰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承办。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对大数据法治化进展及发展路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梳理。

大数据的法治化发展需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联系。第一,数据不同于信息。“数据是爆炸了,信息却很贫乏。可见,数据与信息并不相同。”时建中表示,数据和信息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就成为信息,而信息需要经过数字化转变成数据才能存储和传输。

第二,数据不同于大数据。时建中表示,大数据是由海量的碎片化数据构成的,单一的碎片数据只是大数据的构成要素,自身并不是大数据。然而,碎片化的数据依然是信息的载体。之所以区分数据与大数据,是为了强调:数据安全与大数据安全的含义与目标,并不完全相同。数据法治化与大数据法治化的目标与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第三,要区分隐私、隐私信息与隐私数据的内涵。“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隐私信息就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对于当事人而言,隐私是具体的。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信息被数据化了。隐私数据包含有隐私信息,但是又不能完全等同于隐私。隐私数据的开放不同于披露具体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如何在从事数据行为的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关注的难点和重点。”时建中提出,许多隐私数据,例如健康数据,可能会涉及公共安全(疫情)、商业活动(药品的生产),甚至是国家安全。因此,不能完全禁止隐私数据的开放。“尽管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但隐私数据则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与公共利益相关性以及相关度,是隐私数据开放的必要前提,决定了隐私数据开放的范围和程度。”时建中说。

最后,关于大数据立法的重点,时建中表示,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括:安全、公正和效率。他认为,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价值,也是基础性的价值,没有安全,便奢谈公正与效率。因此,对于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经济活动中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应该是立法的重点,是规范数据行为和促进数据行业发展的法治需求。


来源:经济日报